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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87号 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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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 87号

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1503924K

  法定代表人:唐启华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堂马村委员会宅朗村

  鹤山市信城玻璃灯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2007年环评批复文件《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第四点第(三)项明确表明:按《报告表》要求对项目切口、打磨工序产生的喷淋除尘废水和清洗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后循环再生,不得对外排放;2021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打磨、切口工序配套的沉淀池东南角有1个缺口(缺口塞有塑料薄膜),沉淀池内的废水正在经缺口流至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打磨、切口工序跑冒滴漏出的废水流入地面后顺地势流入退火炉侧的低洼积水坑(不规则坑体,容积约80L,坑内有积水)和退火炉旁的次品柜侧的积水池(长:1.2米、宽:1.2米、深:0.8米,池内有积水),上述低洼积水坑及积水池内分别设有1台潜水泵并各连接有1条白色PVC管(管径约5cm),检查时积水池及积水坑的废水正在经潜水泵抽至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上述沉淀池东南角缺口、退火炉侧积水坑、次品柜积水池三处的废水正在经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流入地埋式铁管(管径约20cm)后通向该厂围墙,出围墙后接驳有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管径约28cm),该黑色波纹管向东延伸约50米再向南延伸40米流至老周坑鱼塘口上方的白色PVC管出水口(管径约30cm),最终白色PVC管出水口的废水排向外环境;现场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分别对你公司的打磨、切口工序配套的沉淀池内、退火炉侧低洼积水坑、次品柜积水池、沉淀池外的地面水泥明渠、厂房外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缺口处、老周坑鱼塘口上方的白色PVC管出水口(共6个点位)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 (2021)第80号)监测结果显示,厂房外地埋的黑色波纹管缺口处的外排废水污染因子中氨氮浓度为24.2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2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信城灯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07〕85号)复印件、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 (2021)第80号)和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1年10月24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和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决定对其继续执行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7类别2“不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超标情形的,处二十万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