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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2号 鹤山市鹤城镇豪天明品金属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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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92号

鹤山市鹤城镇豪天明品金属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J2385W

  投资人:万旭勇

  地址:鹤山市鹤城镇小官田下咀村大山塘(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厂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贮存有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37箱、袋装废漆渣(废物类别:HW12)约15袋,上述危险废物容器表面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厂将项目产生的30个沾染氨催化剂及稀释剂的废溶剂桶(废物类别:HW49)贮存于应急池上方铁皮房内,铁皮房地面为无耐腐蚀的水泥地面,且房间边缘有明显的缝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鹤城镇豪天明品金属制品厂年产电动椅子零配件300万件(塑料制品2500万件、五金制品1000万件、PU制品300万件、定型棉制品20万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P1及P132复印件、万旭勇(投资人)及罗有金(厂长)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一、你厂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二、你厂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