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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84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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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84号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8273252B

  法定代表人:梁超亮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

  鹤山市丽莹灯饰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玻璃灯饰生产项目熔制玻璃工序正在生产,我局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你公司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取样监测,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3号〕结果表明,你公司工业炉窑外排废气的废气污染物因子中氮氧化物平均浓度为238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的0.98倍。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6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3号〕、《关于原鹤山市昌盛灯饰玻璃厂变更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审查意见》(鹤环审〔2012〕38号)、《关于鹤山市昌盛灯饰玻璃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鹤环建字〔2006〕109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9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3类别1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