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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5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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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75号

鹤山市盛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7994490X

  法定代表人:陈明暖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里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3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熔化玻璃工序和酸洗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处理的废气治理设施均没有开启,熔化玻璃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机皮带未转动、湿式水喷淋塔的电机未启动、酸洗工序配套的酸雾废气净化塔的电机未启动,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3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9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你公司提供的《鹤山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现场检查意见》(备案现场检查意见:第37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787994490X001V)(节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