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19〕4号
刘汉标(是鹤山市沙坪标盛汽车配件店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X0PBA4P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楼冲元岗旧村
鹤山市沙坪标盛汽车配件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9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鹤山市沙坪楼冲元岗旧村建成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项目(鹤山市沙坪标盛汽车配件店)并投入生产,从事机动车的维修。
(二)、你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1桶(约100L) 及废机油空桶7个〕堆放于店内东面角落,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容器表面没有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19年9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你上述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10月12日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提交了一份书面《整改意见书》。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143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的第(一)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的第(二)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鹤山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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