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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2号 江汉华(是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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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42号

  江汉华(是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E座首层之十、十一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52MPP5M

  江汉华(是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7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0年7月租赁鹤山市桃源镇德胜一区5号E座首层之十、十一卡的厂房开办鹤山市桃源镇江氏豆制品厂,于2020年11月完成设备安装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主要从事豆制品的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过程中清洗黄豆和清洗卤水浸泡豆腐后的废水经两个集污池后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1〕第43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理,由于经济困难,希望我局酌情处理。经我局复核、研究,你在陈述意见中并未对我局认定你违法事实提出异议,且我局已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低档拟作出处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8号)的处罚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3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于2021年8月10日提交的陈述意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