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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1号 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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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51号

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8059354X0

  法定代表人:季红霞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设施引风机正在运行,但UV灯箱未开启,配套处理有机废气的UV光解催化设备没有使用,生产废气仅经过活性炭吸附后直接排放,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7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1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65号)、《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年产各类家具配件200万套项目补充报告的审查意见》(鹤环审〔2014〕158号)、《关于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8〕31号)、《江门市东方顺鑫塑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挤出工序)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