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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6号 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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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46号

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96163P

  法定代表人:陈伟培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人造石生产线搅拌工序和铺料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m2石英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48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石英板材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5〕11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人造石生产线搅拌工序和辅料投放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淋塔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