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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5号 江门市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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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35号

江门市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25011349X

  法定代表人:付义纯

  住所:鹤山市云乡镇富云路16号1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在用的6t/h燃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监测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2号〕表明,你公司锅炉外排废气污染物因子中一氧化碳浓度为1145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541mg/m3、颗粒物浓度为322mg/m3,超过我局核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4.7倍、2.6倍、15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1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1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A-006)、《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21)第2号〕、《广东惠和硅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年产液体硅酸钠5000吨、硅溶胶18000吨建设项目现状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