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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9号 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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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9号

鹤山市兴伟鞋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454201077

  法定代表人:廖泉福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一区10号之二D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开炼工序和硫化工序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电源指示灯处于关闭状态,废气治理设施的风机皮带处于静止状态,导致上述两项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到外环境中;二、你公司内没有设置专用的危废贮存场所,有7袋废活性炭堆放在废气治理设施附近。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6月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江门市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意见表》(备案编号:025)、《鹤山市作兴鞋材有限公司年产橡胶鞋底100万对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节选)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