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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4号 张植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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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4号

  当事人:张植南

  违法行为地:鹤山市共和镇铁岗村委会东胜村委会附近靠近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侧面空地

  张植南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1年3月28日驾驶车牌为粤H55597的中型自卸货车前往江门长青藤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载约3立方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取该公司900元运输、处置费用后,你将该公司的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鹤山市共和镇铁岗村委会东胜村委会附近靠近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侧面空地上,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发生扬散。

  以上事实有共和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五份、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违法所得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