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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2号 鹤山市恒林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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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22号

鹤山市恒林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46702243

  投资人:何泽洋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江鹤路东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生产胶合板项目正在生产,项目虽于2013年2月21日获得《关于鹤山市恒林木厂年产胶合板3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44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2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恒林木厂年产胶合板3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44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厂立即改正已建成的生产胶合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以上改正事项,你厂须在收到本决定书即日起执行,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