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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6号 鹤山市恒林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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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6号

鹤山市恒林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46702243

       投资人:何泽洋

       住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江鹤路东边

       鹤山市恒林木厂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4日,我局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生产胶合板项目正在生产,项目虽于2013年2月21日获得《关于鹤山市恒林木厂年产胶合板3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44号),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仍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2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2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恒林木厂年产胶合板3万立方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3〕44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1〕1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项目1类别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8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