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4号
鹤山市合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1368064T法定代表人:凌庆南
营业场所:鹤山市龙口镇前进一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784581368064T001P)(节选P20)关于执行报告的规定:“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特别说明: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但2021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取证之日至今未通过平台向我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784581368064T001P)(节选P20)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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