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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4号 鹤山市合和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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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4号

鹤山市合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1368064T

  法定代表人:凌庆南

  营业场所:鹤山市龙口镇前进一路4号

  鹤山市合和包装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784581368064T001P)(节选P20)关于执行报告的规定:“6.信息公开情况;7.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特别说明: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但2021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取证之日至今未通过平台向我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440784581368064T001P)(节选P20)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8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