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江鹤环改〔2021〕13号
鹤山市银峰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43262K
法定代表人:黄荣光
营业场所:鹤山市沙坪镇港口路3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的规定,沙坪街道全行政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对你公司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港口路368号的复混肥料的生产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烘干工艺(烘干炉)使用水洗无烟煤,在禁燃区内,擅自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燃煤烘干炉使用说明》、《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府告〔2017〕3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改正事项如下:
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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