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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1号 江门北方诺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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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1号

江门北方诺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KNYD1A

       负责人:区锐峰

       营业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30号A座、C座、D座、E座、F座、M座

       江门北方诺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原广东顺德德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对你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分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顺德德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机场物流自动化设备生产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自第181页)关于“6.2.2打砂房废气处理设施可行性”的工艺简述:“本项目产生的打砂粉尘通过引风机离心力的作用下,……;循环水池内的浮渣经配套的隔渣过滤网系统固液分离后清水由循环水泵打回净化器进行循环吸收净化”,循环池内废水不外排。但2021年1月25日,我局对你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分公司打砂房废气处理设施的循环水池(回用池)有1个由红色阀门控制的白色PVC管口(管口直径约8cm),循环水池内废水可通过该管口流向外环境,检查时上述白色PVC管口没有废水外排,管口粘有少量黑色湿泥。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25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3月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顺德德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机场物流自动化设备生产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第181页)、《广东顺德德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机场物流自动化设备生产和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分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分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10类别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未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分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分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分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先生                   电  话:893379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