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10号
鹤山市中正居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3347714707
法定代表人:袁聪娟
地址: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81号
鹤山市中正居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面漆房门处于敞开的状态,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喷漆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2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4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2:“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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