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6号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住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承建的位于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南侧的中汇城项目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没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锤击桩机进行打桩施工。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3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1〕1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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