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5号
广东奥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92429763X
法定代表人:黄绮琳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广东奥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底漆工序车间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水帘机+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正常运行,但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奥展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年产21600套家具建设项目排污评估报告》、《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784692429763X001Q)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1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申辩书》壹份。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5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3-13类别3:“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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