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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3号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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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3号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75183853C

       法定代表人:区建恩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2号A座

       鹤山市占里欣得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规范化排水口、总排水口处以废水监测规范各取水样壹份(共贰份),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0)第236号〕表明,你公司规范化排水口处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3.0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两者较严值要求的9.0倍。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1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0)第236号〕和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47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6类别3:“排放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1倍以上(pH超标1pH单位以上)或者超标因子超过一个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1)一般水污染物(不含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增加1个超标因子增加一万元,每个因子超标每一倍或0.5个pH单位增加一万元,不足整数倍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不足0.5个pH单位的向高取整;(2)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增加1个超标因子增加两万元,每个因子超标每0.5倍增加一万元,不足的向高取整。”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