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1〕2号
当事人:陈雄先(是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陈雄先(是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8日对你开办的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开办的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在鹤山市鹤城镇兴民路51号之一至之六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主要从事PVC塑料管道及配件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8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49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三项类别1:“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的,处五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的规定,你作为鹤山市宝丽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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