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72号
摩立斯洁具(鹤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84016105
法定代表人:黄平顺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6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车间西面的一块无硬底化黄泥地上,擅自倾倒堆放有约3立方米压克力浴缸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废次品、废包装材料等固体废物,该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经查明,你公司已将上述的固体废物(过地磅称,净重1410kg)交由广东宝鸿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处置,处置费用为1122元。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8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0月13日及10月29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工业垃圾接收证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第三方协议》、《一般工业垃圾处置联单》(编码:DZ0009926)、《电子汽车衡计量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 94759540)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43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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