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70号
当事人:刘英华(是鹤山市沙坪大同五金制伞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荀山工业区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38056774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内的危险废物(148个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11袋污泥,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贮存容器表面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你未向我局申报2018年、2019年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你上述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41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4-13类别2:“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的第(一)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4-14类别3:“连续两年不按时申报的,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的第(二)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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