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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68号 鹤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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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68号

鹤山市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78460232

       法定代表人:李国卫

       经营场所:鹤山市桃源镇德胜工业区一区6号之一

       鹤山市食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和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以《关于鹤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25万头生猪、3000头牛和5000头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9〕32号)明确要求,你公司项目产生的废水需“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排入桃源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但我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宰牛车间冲洗牛栏水泥地面废水直接经无硬底化的泥坑及厂区东面在建围墙的一条白色PVC塑料管外排至外环境。我局现场检查时分别在你公司宰牛车间牛栏水泥地面东侧泥坑内和在建围墙的白色PVC塑料管排水口处各采壹份水样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0)第193号]表明:宰牛车间牛栏水泥地面东侧泥坑内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氨氮:11.4mg/L、化学需氧量:74mg/L、悬浮物:435mg/L、总磷:1.33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0.147倍、0.06倍、6.25倍、1.66倍,另外水污染物浓度(色度:160倍)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限值要求;在建围墙的白色PVC塑料管排水口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悬浮物:463mg/L、总磷:0.51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6.72倍、0.02倍,另外水污染物浓度(色度:120倍)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20)第193号]、《关于鹤山市食品有限公司年屠宰25万头生猪、3000头牛和5000头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9〕32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召开听证会。经听证,对本案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我局认为你公司在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46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表》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7类别2:“不涉及一类污染物、重金属、有毒、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超标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邓先生                        电    话:896993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