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63号
江门市天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734699XF
法定代表人:赵敬和
经营场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一区
江门市天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堆放的22袋表面处理污泥(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64-17)、4个废机油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3个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10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7月15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0〕12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4-13类别2:“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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