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61号
鹤山市川发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NJM74C
法定代表人:李怀志
住所: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原南洞村南洞小学C卡、D卡(信息申报制)
鹤山市川发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6月在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原南洞村南洞小学C卡、D卡(信息申报制)投资30万元建成石材加工项目。
二、你公司在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原南洞村南洞小学C卡、D卡(信息申报制)建成的石材加工项目,主要从事石材家具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2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7月9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39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1-1类别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类别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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