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57号
当事人:王兆祥(是鹤山市宅梧镇兆祥养殖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752645998
经营场所: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民委员会“圹楼中、圹楼尾、将军坑”(土名)
王兆祥(是鹤山市宅梧镇兆祥养殖场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民委员会“圹楼中、圹楼尾、将军坑”(土名)经营鹤山市宅梧镇兆祥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殖过程中猪粪、猪尿、冲洗猪舍废水经猪舍缺口隔渣后汇入白色PVC管,养殖废水经白色PVC管向西延伸约200米后通过水泥明渠排入自建沼气池,在PVC管口与明渠的交汇处设置有一缺口,该缺口连接至河流,现场检查时没有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7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5月1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7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2-10类别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未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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