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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51号 森姆特(江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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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51号

森姆特(江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40F9F04

       法定代表人:陈永裕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554县道堂马路口

       森姆特(江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2月擅自在鹤山市宅梧镇554县道堂马路口投资20万元建设砼结构构件制造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尚未完成。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17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4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20〕5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1-1类别1“报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未建设完成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