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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49号 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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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49号

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4007070K

       法定代表人:黄日初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06号1座

       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以《关于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酒店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39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006号1座建设年产30万件酒店家具扩建项目,但2020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22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5月1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建字〔2006〕4号)、《关于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审〔2010〕62号)、《关于鹤山市富山家具有限公司年产30万件酒店家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鹤环审〔2012〕39号)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34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序号8-3第一项类别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不属于化工、电镀、鞣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