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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48号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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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20〕48号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78336058T

       法定代表人:卢家杰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建业大道

       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8月16日、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将废固化剂、废手套等危险废物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鹤山市东骏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进行处置(填埋)。

     (二)你公司的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载废固化剂、废手套的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你公司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上申报填埋的废固化剂、废手套的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东旭化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停车场填埋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江门市工业固废台账记录本》、《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2018年申报登记及2019年管理计划申报表》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0年4月25日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壹份,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听告〔2020〕3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第一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第三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896016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