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环罚〔2019〕1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环罚〔2019〕1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3653989J

法定代表人:秦全忠

住所:鹤山市址山镇址山工业园(一照多址)

    鹤山域生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5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至今,你公司将部分废包装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擅自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利用或处置。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4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7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95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第(二)项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