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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精匠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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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精匠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0553211786

法定代表人:曹文斌

住所: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文胡村水瓮乪B座

江门市精匠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将77个(约100斤)沾有油性木器漆残留物的废油漆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约500斤袋装的水帘柜废漆渣(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2—12)堆放在废气处理设施旁的地面,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存放在已设置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92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