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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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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81353014R

负责人 :陈运棣

住  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委会 

广东大广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猪舍的猪尿及清洗猪舍的废水经沼液池处理后排入沼液贮存池,沼液贮存池内渗漏的废水通过沼液贮存池旁西面雨水排水沟内设置的明渠暗渠结合口往该结合口西南方向约500米处设置的埋地直径为40cm的水泥涵管口外排;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C1猪舍旁东南面的井口处、沼液贮存池旁四面雨水排水沟内设置的明渠暗渠结合口和结合口往西南方向约500米处的水泥涵管处各取壹份水样(共叁份),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22号)显示,结合口往西南方向约500米处的水泥涵管处水污染物中CODcr浓度为1868mg/L、氨氮浓度为102.2mg/L、总磷浓度为28.76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的3.92倍、0.46倍、3.11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2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5月21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122号)、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1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小姐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