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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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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1UP8Q21

法定代表人:李石阶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开发区六区27号之二

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车间正在开工,配套处理该车间有机废气的UV光解设备未开启、活性炭箱中不正常填充活性炭,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6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现状排污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7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