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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雅瑶镇德隆印刷机械维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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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8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林耀盛(是鹤山市雅瑶镇德隆印刷机械维修部的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WYFK31G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江沙公路旁陈山村牌坊

林耀盛(是鹤山市雅瑶镇德隆印刷机械维修部的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4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鹤山市雅瑶镇德隆印刷机械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维修部将维修清洗设备的废水倒入卫生间化粪池后排入厂区雨水渠。我局在你维修部厂区西南面化粪池废水流入雨水渠处(经纬度:北纬22°43′54″、东经112°59′28″) 取水样壹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92号]表明,排入雨水渠的废水中的CODcr:4825mg/L、氨氮:74.34mg/L、悬浮物:1410mg/L、总磷:14.97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2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52.61倍、6.43倍、22.5倍、28.94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数张、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92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6月21日你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70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896016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