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环罚〔2019〕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雅瑶镇新均木业加工厂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环罚〔2019〕7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发均(鹤山市雅瑶镇新均木业加工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2N6NE0X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玉岗村甘泉酒楼后塘屋桃

杨发均(鹤山市雅瑶镇新均木业加工厂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鹤山市雅瑶镇雅瑶玉岗村甘泉酒楼后塘屋桃建成木制品制造项目(鹤山市雅瑶镇新均木业加工厂),从事木质托板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正式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8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57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先生                     电   话:8960161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