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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潘忠友铁桶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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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潘忠友(是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潘忠友铁桶加工场的经营者)

经营场所: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三合和二队冻子坑(土名)

    潘忠友(是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潘忠友铁桶加工场的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9月起在鹤山市雅瑶镇上南村委会三合和二队冻子坑(土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对废旧铁罐(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进行回收加工、销售,从中获利人民币壹拾万元。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1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97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