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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宅梧镇永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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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7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麦丽霞(鹤山市宅梧镇永顺养殖场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4W68NK8B

经营场所:鹤山市宅梧镇下沙村民委员会佐塘村大门坑

    麦丽霞(鹤山市宅梧镇永顺养殖场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2年12月29日以《关于鹤山市宅梧镇永顺猪场年存栏15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313号)同意鹤山市宅梧镇永顺猪场年存栏1500头生猪建设项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废水主要来源于猪舍冲洗废水、消毒废水、猪用具清洗废水、含油污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须按《报告表》提出的建议,采用干清粪工艺,完善废水收集系统,实现雨污分流。废水采用‘预处理+固液分离+调节池+厌氧反应池+好氧池+深度处理’等工艺进行集中处理达到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中‘珠三角标准值’后方可排入鱼塘;鱼塘水用于林地灌溉,须确保鱼塘水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全部废水不外排。”。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宅梧镇永顺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已建成畜禽养殖场项目,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猪粪采用水冲粪形式清理,冲洗东南面猪舍产生的废水经猪舍围墙边地面渠流入壹个汇合池,汇合池连通沼气池的管道入水口利用装饲料的空蛇皮袋进行堵塞,同时,汇合池池底设置一条南北走向、长约8米、管径约16厘米的白色PVC管道连接东北面鱼塘;导致冲洗猪舍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设施,直接通过汇合池池底设置的连通东北面鱼塘的管道排入鱼塘内,再经鱼塘底部设置的地埋式管道排入塘勾河涌内。

以上事实有《关于鹤山市宅梧镇永顺猪场年存栏150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2〕313号)、2019年4月19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6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                     话:8960362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