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新昊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731627C
法定代表人:潘勇生
住所:鹤山市工业城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
江门市新昊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3月4日以《关于江门市新昊纬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全自动智能流水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江环审〔2014〕46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工业城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全自动智能流水线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落实建设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但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在鹤山市工业城鹤城镇新材料产业基地建成家具制造项目,从事办公椅转椅底盘的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便已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8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19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19年5月28日提出取消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62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送达回证》、《听证申请书》和《取消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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