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永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1540530T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
住所: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
鹤山市永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在鹤山市古劳镇三连工业区建成塑料制品制造项目,从事塑料管的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2019年3月20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5月3日向我局提出书面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51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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