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叶向明(鹤山市沙坪叶晨肉菜商行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MA50KRDR29
经营场所:鹤山市沙坪镇和平路110号
叶向明(鹤山市沙坪叶晨肉菜商行经营者)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经营的鹤山市沙坪叶晨肉菜商行在鹤山市沙坪街道和平路262号建设的雪库进行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12号]}表明,你雪库的边界噪声(雪库正门外一米处修正后噪声值为62分贝)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声功能区昼间时段噪声排放限值60分贝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9年4月17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噪声字(2019)第12号]、2019年4月30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56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先生 电 话:8933796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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