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2019〕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51696163P
法定代表人 :陈伟培
住 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
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0年12月30日以《关于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石英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487号)同意你公司在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二区建设年产40万㎡石英石板材项目,批复中明确要求:项目在切板、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和生产设备清洗废水须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但2019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将最后一级清水回用池内废水经潜水泵提升后通过接驳在潜水泵的棕色、灰色软管(管口直径约6cm),搭接在抛光车间厂房旁棕色软管(管口直径约16cm),排入厂区内的市政下水井;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在你公司最后一级清水回用池处、厂区总排水口处各取壹份水样(共贰份)委托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79号)表明,你公司厂区总排水口水污染物中色度为64倍、CODcr浓度为2305mg/L,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0.6倍、24.61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2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4月17日的《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鹤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水字〔2019〕第79号)、《关于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石英石板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鹤环审〔2010〕487号)、《关于同意鹤山市碧瑜石业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石英板材建设项目首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鹤环验〔2015〕11号)、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54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小姐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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