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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恒日页岩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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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环罚〔2019〕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山市恒日页岩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4PF70H

法定代表人:张宇志

住所:鹤山市宅梧镇靖村村民委员会羊眠山砖厂

    鹤山市恒日页岩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你公司轮转窑炉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编号:FQ-18012)进行取样检测,监测结果[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19)第5号]表明外排废气的颗粒物浓度为409mg/m³,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排放标准要求的12.6倍。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3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鹤环境监测 废气字(2019)第5号]以及现场拍摄照片数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2019〕48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上述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鹤山市人民政府  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                           话:8960161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