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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19〕13号 鹤山市世铭家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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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鹤环罚〔2019〕13号


鹤山市世铭家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15594K

    法定代表人:李世洪

    住所:鹤山市鹤城镇工业三区

    鹤山市世铭家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转移了废酸15.2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4407342019524323),但你公司2019年江门市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本》(废酸)8月份的数据却未填写,即未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0日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数张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于2019年1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江鹤环罚告〔2019〕4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危险废物台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缴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该局复印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8960362                            

    地  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   邮政编码:529700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