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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莲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600吨无纺布、370万个塑料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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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莲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600吨无纺布、370万个塑料配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莲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600吨无纺布、370万个塑料配件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桃源镇建桃二路6号之一

建设单位

广东莲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莲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建桃二路6号之一,租用已建厂房从事无纺布及塑料配件的加工生产,年产4600吨无纺布、370万个塑料配件,厂房占地面积4346平方米,建筑面积13038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开松、梳理、铺网、针刺、烫光、热风定型、冷却、裁切、注塑等。

环评机构

广东新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其他炉窑二级排放标准及《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要求的较严值;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注塑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鹤山市桃源镇污水处理站;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