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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市明诺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纸包装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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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市明诺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纸包装制品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09月26日至2025年10月0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市明诺纸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纸包装制品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72号D座首层、二层

建设单位

鹤山市明诺纸制品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鹤山市明诺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72号D座首层、二层,租用已建厂房从事纸包装制品的生产,年产1500吨纸包装制品,项目占地面积为2929.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798.8平方米,主要生产工艺为印刷、上蜡、制盒、切纸、检验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II时段排放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预处理后排入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冲厕、车辆冲洗及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较严值后回用于冲厕、厂区内道路清扫,不外排;远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鹤山市雅瑶污水处理厂处理;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定期交有零散废水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合理布置厂区设备位置,北侧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其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