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半挂式专用汽车车身80套、专用汽车车身180套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2月20日至2024年02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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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半挂式专用汽车车身80套、专用汽车车身180套改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江门鹤山市 |
建设单位 | 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鹤山市鹤山工业城悦和路80号之一,现有项目占地面积为2129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454平方米。2019年取得了《关于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半挂式专用汽车车身80套、专用汽车车身180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鹤环审〔2019〕36号),于2021年12月完成《鹤山斯帝博实业有限公司年产半挂式专用汽车车身80套、专用汽车车身180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现有项目喷漆及其烘干工序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现有项目产能生产需要,故本次改建项目主要为新增1间喷漆房和1间烘干室,本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在原厂房内进行改进,改建后项目产能、工艺不变,改建完成后项目年产半挂式专用汽车车身80套、专用汽车车身180套。 |
环评机构 | 江门市佳信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调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Ⅱ时段排放限值;烘干工序产生的总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烘干室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与《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江环函〔2020〕22号)相关限值的较严者;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厂区总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的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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