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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广东新三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生产高新材料(塑料成品)24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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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新三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生产高新材料(塑料成品)24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1月08日至2024年01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新三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加工生产高新材料(塑料成品)240吨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广东新三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广东新三鸿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选址位于江门市鹤山市址山镇龙翔路8号之六。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粒生产,年加工生产高新材料(塑料成品)240吨。项目主要工艺包括:干燥、混料、挤出、切粒、均质、包装、成品、破碎、注塑、检测等。

环评机构

江门市佰博环保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①挤出工序、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浓度污染物限值;生产过程会产生少量恶臭,表征因子为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浓度污染物限值。厂区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②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近期生活污水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由企业安排槽车运至鹤山市址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排至东溪河。远期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较严者后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新桥水。生产废水主要是挤出机冷却水,近期冷却水更换后连同生活污水一起经槽车运至鹤山市址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远期更换的冷却水经管网直接排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址山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③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噪声,通过合理布置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音等处理措施后,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④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