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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拟对鹤山鑫万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吨食品级PET瓶胚、30吨食品级PET瓶子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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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鹤山鑫万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吨食品级PET瓶胚、30吨食品级PET瓶子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8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8994090

  传 真:0750-8871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鹤山鑫万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0吨食品级PET瓶胚、30吨食品级PET瓶子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江门鹤山市

建设单位

鹤山鑫万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鹤山市古劳镇三连七街10号之十三,占地面积1212.89平方米,年产食品级PET瓶胚350吨、食品级PET瓶子30吨。项目主要原料为食品级PET聚酯切片,均为新料。项目主要工艺为干燥、注塑、冷却成型、吹瓶等。

环评机构

江门绿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运营期:①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水质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鹤山市龙口三连预处理站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②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TVOC最高允许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VOCs(含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中的排放限值。③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④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进行收集,加强综合利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